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经开(伊滨)区、龙门园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市管各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规范健全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和激励保障体系,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洛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豫人才〔2017〕5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8〕37号)和《洛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人〔2019〕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基本原则,按其对应的最高层次进行人才认定。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洛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各单位配合执行。

  第四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范围为在洛工作、来洛自主创业、我市全职或柔性引进的人才。重点是符合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洛阳片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565”产业体系建设急需的高精尖缺人才。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确定的基本条件、认定分类及标准进行。

  第三章 认定要件和程序

  第七条  已认定为河南省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的,申报洛阳市同层次高层次人才,只填报《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再提供佐证资料。

  第八条  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能够认定其身份的高层次人才,不再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通过资源共享等渠道无法核实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需要追加以下佐证材料:

  1.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 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 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任职文件、项目合同、业绩成果鉴定等。

  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公示材料报送主管单位进行汇总,由主管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没有主管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人选公示。人选层次确定后,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分别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资格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将人选名单、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五)颁证备案及存疑事项审定。对人选审核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录入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按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人选有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定。

  第四章 业务经办和流程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单位(含驻洛单位,不含市属企业、市管高等院校)高层次人才认定、全市高层次人才人选审核、高层次人才证书颁发、认定结果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企业高层次人才人选认定和报送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负责市管高等院校(含党组织关系隶属我市的民办高等院校)高层次人才人选认定和报送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负责当地用人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人选认定和报送审核工作。其中,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受理和认定结果报送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经办的基本流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三)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认定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高层次人才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人选颁发高层次人才证书,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有异议的人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存在异议人选进行审定。

  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一个任期为5年。期满继续在我市工作的,由单位对其进行任期考察并在单位进行公示,合格的由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没有主管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的高层次人才,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备案,重新颁发高层次人才证书。在上一个任期内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支持政策及待遇继续享受。

  第十六条 市级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我市工作的,实时进行调整;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实行全程监督,适时开展检查、抽查。对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等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的,要限期进行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取消其高层次人才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逐步实现高层次人才申报备案、信息管理、查询统计的全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支持政策和待遇兑现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洛阳市高层次人才,按《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享受奖励补贴、薪酬待遇、住房补贴、医疗保障、子女入学、出入境、居留便利和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及待遇。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支持政策和待遇由住建、教育、卫健、公安、人社、税务、财政等部门根据其职能予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支持政策和待遇兑现“一站式”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高层次人才确认单,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及时兑现待遇,使高层次人才“最多跑一次”。

  第七章 资格取消

  第二十二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取消认定资格或注销其原认定结果,已取得的高层次人才证书应予追缴、不得保留: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洛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来源: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