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监管系统,大到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小到具体的会计准则,基本上都可以被分为两种:rules-based和principles-based。
 
Rules-based是指比较强调具体精确的规定以及对具体细则的严格执行,比如说英国法中为了保护普通合伙(un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的人合属性而限制普通合伙人数在20人一下。
 
Principles-based则是更多地依赖抽象的原则,且执行者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去诠释这些原则,比如说合同中对价的要求只需sufficient无需adequate。但是基本上任何系统都不会完全严格地按照书面的条例来运作,也不太会有任何系统完全依赖于抽象的原则,所以rules-based以及principles-based的分类还是相对的。
 
讨论这组概念的原因,是因为在中国大家似乎觉得国内的法治不够人治太多,比如说法律法规定得太抽象宽泛,给政府官员很多的权力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腐败的发生。这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把执法者的discretion等同于人治却太简单化了。
 
Rules-based的系统自然是有好处的。比如说执法的结果一致性比较强,比如罚张三五百块罚李四也是五百块(注意一致性强不等同于公平);对执法者的能力要求比较低,照葫芦画瓢就是了;而且法律被执行的程度也容易衡量。
 
但是rules-based的系统也有明显的缺陷。比如说法规制定的成本比较高(因为要制定很具体的细则);因此不太容易与时俱进,而且能够涵盖的领域也较少。这个缺陷在快速变化的环境里就会比较明显。而principles-based的系统就更加能够适应这种环境。更加重要的是,在rules-based的系统里对于没有涉及到的事项判决的可预见性(predicability)很差,这就导致大家更加risk-averse,不太敢去尝试创新。
 
那两者到底孰优孰劣呢?不同的环境需要不同的系统,但是在商业领域,有两个empirical evidence。
 
第一,美国主导的会计系统GAAP,相比于国际上通用的IFRS更加rules-based,而现在国际会计准则的融合更多的是向IFRS所倡导的principles-based发展。
 
第二,在法律框架里,从执法者的discretion的大小来说,英美的普通法法系更像principles-based,而大陆法系更像rules-based,许多法律都是通过立成文法一条一条颁布出来进行约束的。伦敦和纽约现在是无可争议的国际法律服务业的中心,固然是托了大英帝国和美国的福,但是英美法系强大的灵活性在不断变化的商业社会里的生命力,也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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