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为拓宽人才引进和选拔渠道,发挥以才荐才、以才引才的正向效应,让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脱颖而出,市委组织部与市人社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8日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10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举荐原则

  (一)以才荐才原则。突出以才引才,鼓励、信任、支持高层次人才举荐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朋友圈”力量,由不少于3名我市A、B类高层次人才举荐同类别或以下类别人才。

  (二)同行举荐原则。突出行业认可,尊重“同行认可价值体系”,举荐人与被举荐人才应为同一行业领域。

  (三)不唯目录原则。突出不拘一格,紧紧围绕能服务产业、能带动发展、能发挥实效,对推荐对象的判定不拘泥于现行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

  (四)举荐担保原则。突出保荐合一,举荐人既是推荐人也是担保人,举荐自愿,同时对被举荐人专业水平承担担保责任。

  二、举荐人条件

  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认定在管理期内的南宁市A、B类高层次人才;

  (二)与被举荐人属同一行业领域;

  (三)举荐人自身类别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类别层次。

  三、被举荐人条件

  (一)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和相关规定。

  (二)在行业内业绩或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

  (三)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被举荐人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五楼,联系电话:0771-5381316)提交举荐信和举荐材料。具体包括:

  1.《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举荐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各一封举荐信,每封举荐信举荐认定等级一致,举荐信包括举荐人基本情况,被举荐人基本情况、学术科研成果及举荐理由(原件1份);

  3.体现被举荐人相应能力的成果性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被举荐人在南宁市单位工作的依据材料(可通过我市社保数据核查的无需提供):全职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入编材料);柔性引进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工作(项目)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同一年度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时间证明材料(明确每个工作阶段的起止日期、所任职务)。

  (二)审核及公示。市“一站式”服务中心于每个季度末整理汇总名单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无法提出明确初步认定意见的,市人社部门商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研究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核验查证,并将审核认定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其他

  (一)经举荐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待遇。

  (二)举荐人对被举荐人专业水平负有担保责任,因举荐人把关不严、核查失实、虚假举荐、未尽职履责等举荐人的问题造成举荐不实的,要取消举荐人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类别、收回英才卡、视情况责令举荐人退赔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五年内不再受理举荐人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及其他相关人才项目的申请,且举荐人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向被举荐人追偿所享受的相关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举荐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以不实承诺、伪造材料等虚假方式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的,除按照《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相关规定处理外,要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