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2017年9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两年来的实施情况,我们对《试行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8日

  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针对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业特点,建立高级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突出业绩贡献,放宽资历条件,优化评审服务,简化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成果显著、知名度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省用人单位确定为引进的人才,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学术成就和业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创新创造能力,或有较大发展潜力。具体包括:

  (一) 从省外引进的重点学科、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西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引进的省外专业技术人才。

  (三) 我省急需紧缺专业领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以考核认定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对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支医支教、工作数量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六条 突出贡献人才不受学历、论文等条件限制,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附件1),可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放宽职称资格、任职年限要求,符合《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附件2),可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七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量限制。经考核认定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单位可直接聘任。

  第八条 考核认定工作按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和申报程序组织实施。个人申报填写《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附件3)。用人单位在本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公示无异议后按隶属关系推荐,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可采取审查材料、专业答辩、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认定结果须在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确认。

  第十条 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认定工作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职业准入有要求的专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国家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完成国家职称考试的要求。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高于本办法考核认定标准的本行业、本单位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同时废止。2017年10月1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资格

  (一)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陕西省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

  (三)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六名)。

  (四)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五) 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六) 在国际期刊《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细胞》(《Cell》)上发表研究性论文的作者或通讯作者。

  (七)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冠军或金牌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者。

  (八)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九)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十) 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十一) 获得鲁班奖2项(均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十二) 获得国家级文艺评奖最高奖两项或本专业领域国家最高奖2项(独立获奖或为主创人员)。

  (十三) 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自然科学领域一等奖(特等奖)2项(个人排名均为前三名)。

  (十四)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名),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个人排名均为第一名)。

  (十五) 具有副高级职称,入选国家级特殊领域高端人才计划(项目)。

  (十六) 具有副高级职称,入选陕西省“千人计划”或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不含短期项目)

  (十七) 具有副高级职称,获得陕西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为第一完成人。

  二、任现职期内取得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副高级职称资格

  (一)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

  (三)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四) 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均为第一名)。

  (五) 国家级特殊领域高端人才计划(项目)入选者。

  (六) 陕西省“千人计划”或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不含短期项目)

  (七)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

  (八) 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排名前二名)。

  (九) 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

  (十) 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主要发掘者(个人排名前三名)。

  (十一) 获得鲁班奖(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十二) 获得国家级文艺评奖最高奖或本专业领域最高奖(独立获奖或为主创人员)。

  (十三) 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自然科学领域特等奖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名)。

  (十四)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冠军,为前两名完成人。获得陕西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一等奖,为第一完成人。获得陕西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为第一完成人。

  (十五) 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冠军或金牌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十六)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名),或具有中级职称,并获得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2项(均个人排名第一名),且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需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支撑材料)

  (十七) 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3个以上,且制定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或全行业范围实施。(均个人排名前二名)

  (十八) 完成国家重大国防军工项目或国家安全特殊需要的尖端产品研发工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

  (十九) 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3年单项成果年均产值1000万元以上,为第一完成人。(需提供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支撑材料)

  (二十) 从事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完成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转化应用工作,近3年成果转化产值合计5000万元以上,为成果转化第一完成人。(需提供成果转化登记及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支撑材料)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资格

  (一) 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并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在国内已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后,经组织批准在海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 经认定为海外引进的专家科研团队主要成员。

  (三) 从省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并聘任本专业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

  (四) 高校、省级科研院所从省外引进的我省急需紧缺专业或填补专业领域空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成就特别显著的可放宽学历要求。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资格

  (一) 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被我省用人单位引进。

  (二) 由省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聘任中级职称1年以上。

  (三) 我省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后人才。

  (四) 市级单位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成就特别显著的可放宽学历要求。

  三、考核认定业绩能力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须满足我省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业绩能力标准条件。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