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34条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是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件之一。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