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终于结束了,同学们之前应该也在微博上看到了CPA考试的热搜了吧,从热搜的内容就不难看出来,这次的CPA考试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不知道各位同学答的怎么样呢?不妨看看我们泽稷网校CPA题库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案例文分析题的解析吧:

3.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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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因为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因为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生效。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答案】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无权解除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租赁期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约定有效;租赁期间,承租人丙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甲无权在2018年2月份租赁期间未满时主张任意解除租赁合同。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无权要求丙搬离。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PA《经济法》完。

本答案仅代表个人观点,最终答案一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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