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

 

考点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或者托管人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核算、投资运作监督等方面。

 

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按规定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全部财产的安全完整。

 

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资产核算,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投资运作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考点3.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考点4.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基金托管部门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等;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等。

 

考点5. 基金托管人的11项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6. 以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为例,按照业务运作的顺序,在托管银行内部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主要分四个阶段: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募集、基金运作和基金终止。

 

(1)签署基金合同阶段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

 

(2)基金募集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托管人要进行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准备。

 

(3)基金运作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

 

(4)基金终止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在更换托管人或基金终止清算两种情形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人要参与基金终止清算,按规定保存清算结果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