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成立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发起资金的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五.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基金的发售条件: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七.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信、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