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