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和一般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核发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3.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4.生产经营合法;

 

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

 

6.股权清晰;

 

7.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

 

8.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二、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1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和一般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5.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7.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四、证券交易规则主要包括:

1.集中竞价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包括:开设交易账户;委托买卖;场内竞价;清算与过户。

 

2.大宗交易规则。

 

3.金融期货交易规则—基本规则:保证金交易规则;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强制平仓规则;逐日盯市规则;结算会员规则;风险控制规则。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1.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2.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费;

3.基金交易费——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4.基金运作费——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5.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九、基金的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2)管理能力风险;(3)技术风险;(4)巨额赎回风险。

 

十、金融期货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2)价格发现功能;(3)投机功能;(4)套利功能。